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06执1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三期天梨阁北苑3单元7层1室、2室。
法定代表人:戴晶晶,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洪山区青菱乡青菱桥立交桥下东端。
法定代表人:方贤华,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贤华,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鄂01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应向***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2.5万元及逾期利息401044.5元(暂算至2019年4月18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5元。因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的送达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状况。
网络查控
立案执行五日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除方贤华名下蔡甸区大集街后官湖渔场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二期檀香椰风37栋3号(权证号:蔡2014000287,面积242.86平方米)外,未发现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结案前,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可供执行的财产。
司法惩戒
限制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将武汉百威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贤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财产查控及财产处置
1.2019年6月3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方贤华名下蔡甸区大集街后官湖渔场东方夏威夷国际花园二期檀香椰风37栋3号(权证号:蔡2014000287,面积242.86平方米),查封期限至2022年6月2日,无法处置。
终本约谈
上述各阶段的执行进展情况,本院均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执行惩戒措施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均已知晓,因本案尚来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控制的财产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现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实现,此当属于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06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法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递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