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5民初586号
原告:武汉海德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六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武汉海德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武汉桥梁特种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汉海德涂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63元。由原告武汉海德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