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

**(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后诉被告):**(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民,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后诉原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兰平,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案涉工程项目的提成结算条件及结算金额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兴无
审判员  汪丽琴
审判员  高 健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余美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