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

**(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557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红东垸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江郡华府6-7栋1-2层2室。
法定代表人:欧雄伟,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鄂0115民初55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2022年3月10日,**(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朋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天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