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

**(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5570号
申请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总口管理区红东垸路9号。
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民,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大桥村江郡华府6-7栋1-2层2室。
法定代表人:欧雄伟,董事长。
申请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保险责任限额26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和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湖北)涂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朋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天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