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

***与**(湖北)涂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博,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大伟,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57070803586。
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亚兰,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郏生,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5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涂料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3民初14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叶 芳
审判员 潘小美
审判员 李春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昕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