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氏(湖北)涂料有限公司

**与**(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5民初174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原系**(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湖北晨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章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邱应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民,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文,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涂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受理的**(湖北)涂料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1)鄂9005民初64号]的当事人互为原、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㈡》第十一条的规定,上述两案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鄂9005民初64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关克贤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 余 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