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民初37429号
原告:**县宏鹏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桑园镇104国道北街织布厂北第六户。
法定代表人:李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英,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
被告:北京嘉源汇川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二街25号23号。
法定代表人:石松林,总经理。
被告:成军,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县宏鹏能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源汇川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县宏鹏能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嘉源汇川水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军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县宏鹏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70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县宏鹏能源销售有限公司9620元。
审判员 张硕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周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