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保858号
申请人:辽宁省沈冶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太平街336栋1-2层S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鞍山紫竹重型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腾鳌镇***道办紫竹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辽宁省沈冶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山紫竹重型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鞍山紫竹重型特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鞍山紫竹重型特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6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上述查封住宅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财产处置行为。
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