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执保285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省沈冶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3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在价值3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