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冶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省沈冶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04执保285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省沈冶建设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本院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3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银行账户在价值36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韩 峰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