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和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397000163N。
法定代表人:**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张茂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55339120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作出(2020)鲁0321民初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20年1月14日,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力拓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筑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田召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