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津0114执终127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华继海。
被执行人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华。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卓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华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卓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9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410846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已停产,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停产,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津0114执127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存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