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上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兴泰瑞德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民初1172号之一
原告: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景观花园29-1-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58326690X9。
法定代表人:华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坤,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18号511-5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78348054K。
法定代表人:李林苑。
原告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冬平
审 判 员  张东良
代理审判员  王成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胡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