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564号
申请人: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华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坤,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国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1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武清开发区支行开立的账号02×××71存款1410000元人民币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姚津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