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津0103执保字167号
申请人: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华继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斌,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坤,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林苑,经理。
申请人天津上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津0103民初117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天津市兴***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1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尚广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