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某某路工程有限公司、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3执4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住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王建国。
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住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法定代表人周俊。
申请执行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703民初4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标的的款1365646.6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676元。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056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及银行帐户存款已被其它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3、本院将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按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北***路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鄂州市永利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姜志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