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703民初377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4月15日出生,住址鄂州市华容区。
委托代理人:*红润,肖虎,湖北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发展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曾新甫,鄂州市西山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5月1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1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姚四明
审判员熊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