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703财保8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庙岭镇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严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华容区。
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19)鄂0703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鄂G×××**)一辆。2020年7月1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的银行存款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湖北万鸿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江铃牌轻型普通货车(车牌号鄂G×××**)一辆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姚四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