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的(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返修工程损失2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52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