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严研,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严新民,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三宝,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33号世纪彩城E区24层2号。
法定代表人金阳芝,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进建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嘉祥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熊文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高潮、人民陪审员张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进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严新民、黄三宝,被告瑞嘉祥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阳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新进建筑公司诉称,2009年12月19日,我公司与瑞嘉祥公司签订了一份家用采暖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瑞嘉祥公司为我公司承接梅南山居225-1装饰工程提供房屋家庭暖气的全部设计,设备选用、安装、调试、使用培训工作。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按约支付了合同全部价款。瑞嘉祥公司于2010年6月28日进场安装管道,由于其操作不慎,造成锅炉进水管爆裂,严重积水致我公司返修,造成损失5600元。瑞嘉祥公司安装后,不对暖气设备进行调试,后我公司多次催促,其才于2011年3月4日派员调试,调试时发现耗气量极大,无法正常使用。对此,双方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水果湖工商所调解,由瑞嘉祥公司支付我公司2000元改装费用,才得以处理,并于2013年元月20日交付业主使用。故起诉,要求瑞嘉祥公司赔偿返修费5600元和违约金14500元。
被告(反诉原告)瑞嘉祥公司辩称,新进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用户装修装饰工程中的采暖工程安装部分转包我公司,我公司按双方所签订的安装合同派员进场施工。施工中,本应由新进建筑公司负责施工的一根预留在墙内的水管接口因未按要求与墙面看齐,致我公司安装锅炉进水管无法与之对接。在这种情况下,新进建筑公司未要求其施工人员返工,而是要求我公司工作人员安装一个加长接头进行对接,由于加长接头系新进建筑公司提供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无法承受相应的压力,我公司安装后出现裂纹,水流溢出,造成漏水,其损失不应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2010年6月28日安装完毕,通知新进建筑公司验收,遭拒绝,不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由于新进建筑公司要求安装的采暖工程系一楼用地暖,二楼用暖气片,合同又约定安装手动混水阀,安装后因新进建筑公司使用时只关闭温控器,未关闭混水阀,导致地暖系统始终处于工作状态,耗气量过大,为此,新进建筑公司诉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水果湖工商所处理,讹诈我公司2000元,故反诉要求其返还。
原告(反诉被告)新进建筑公司针对瑞嘉祥反诉辩称:瑞嘉祥公司反诉系诽谤、污蔑,不能成立,要求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0日,新进建筑公司与瑞嘉祥公司签订采暖工程施工安装合同,约定:新进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位于江夏区庙山梅南山居225-1处家庭房屋装修工程中的采暖工程转包瑞嘉祥公司施工,总价款29000元,开工日期为2009年12月23日,材料进场后,4天内管道安装完毕。双方未约定具体竣工时间。合同签订时,新进建筑公司向瑞嘉祥公司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即20300元,安装锅炉时,付清余款8700元,3天内预约上门安装、调试。双方还约定,若因瑞嘉祥公司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瑞嘉祥公司应向新进建筑公司支付违约金100元(总额不超过工程总款的50%)。管道施工完毕后,新进建筑公司对所安装的管道各系统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新进建筑公司应在瑞嘉祥公司提供的《隐蔽工程压力试验移交表》上签字认可,管道系统同时移交给新进建筑公司,管道系统质保从即日开始起算。管道系统未经验收,请勿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安装,否则视同验收合格。该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瑞嘉祥公司派员进场施工,新进建筑公司按约支付了瑞嘉祥公司工程总价款29000元。当瑞嘉祥公司铺设暖气管道后,不能与新进建筑公司所施工的水管对接。双方协议增加一外丝直接进行对接。实际安装时,外丝直接系新进建筑公司提供,安装系瑞嘉祥公司完成。安装完次日,新进建筑公司发现前日安装的外丝直接因夜晚水压大而破裂,大量水溢出,损坏了新进建筑公司所装饰的部分工程。后新进建筑公司对此进行了返修,用去5600元装饰材料。对5600元返修费用,新进建筑公司于2010年8月25日向被瑞嘉祥公司去函告知,瑞嘉祥公司收到新进建筑公司函件后未提出异议。2011年2月22日,新进建筑公司再次向瑞嘉祥公司去函告知瑞嘉祥公司:新进建筑公司已经于2010年9月16日开始返修,同时,由于业主情况变化,将原2010年9月份向业主交房的要求改为2011年春节后,以便瑞嘉祥公司有更多的时间做好服务补救工作。在双方履行安装合同中仍未对采暖工程竣工交付作出具体时间约定。2013年1月7日,新进建筑公司将房屋装修工程交付业主使用,业主使用时,发现采暖工程耗气量过大,便向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昌分局水果湖所申诉,认为采暖工程安装的方法不正确,要求更换混水阀。对业主的申诉,双方经水果湖工商所调解,双方于2013年1月16日达成协议,即由瑞嘉祥公司支付新进建筑公司2000元改装费用(已支付)进行改造。同时,新进建筑公司向瑞嘉祥公司承诺改造费用不到2000元由瑞嘉祥公司据实承担,超过2000元由新进建筑公司自行承担。以后燃气量过大问题,由新进建筑公司负责。承诺书落实后,视同验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及双方所签订的安装合同书,往来的书函,以及工商局的调解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新进建筑公司将承接的家庭装饰工程中的采暖工程转包瑞嘉祥公司并与其签订采暖安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有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明确的开工时间,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即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100元(总额不超过工程总款的50%),但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竣工时间。在履行合同中,新进建筑公司发给瑞嘉祥公司的书函对竣工期限说明原定2010年9月份交房的要求改为2011年春节后,以便瑞嘉祥公司有更多时间做好服务补救工作。该说明仍不能确定具体的竣工时间,故新进建筑公司主张要求瑞嘉祥公司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无确切的事实依据,其要求瑞嘉祥公司承担预期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瑞嘉祥公司在安装暖气管道中,因连接水管需增加安装一外丝直接,该外丝直接安装后因水压过大破裂导大量水溢出,损坏了新进建筑公司所装修的部分工程,导致其返修。对该事故的发生,新进建筑公司陈述系瑞嘉祥公司安装原因所致,瑞嘉祥公司陈述系新进建筑公司提供了质量不合格的外丝直接所致。本院认为,双方所陈述的事故原因皆有可能,但双方均无充分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造成该事故的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新进建筑公司对损坏工程返修,后将5600元的返修清单书函告知了瑞嘉祥公司,瑞嘉祥公司收到函件后,并未提出反对的主张,现装修工程已交付使用,损失现场已不存在,而损失的事实已发生,故新进建筑公司返修清单损失,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过错原则,双方对5600元的损失各承担一半即2800元。由于双方均有过错造成工程返修逾期,不能完全归责于一方,也是本院不支持新进建筑公司主张的逾期违约金理由之一。至于瑞嘉祥公司反诉的关于混水阀的改造,双方在水果湖工商所调解处理的2000元款项问题,本院认为,混水阀的改造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且经工商部门调解制作了调解书,发生了法律效力,现双方已自愿履行,本院予以确认,新进建筑公司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返修工程损失2800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30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2元,反诉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武汉瑞嘉祥和暖通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302元,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熊文才
审 判 员 周高潮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