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得新进装饰有限公司

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武区执字第1006-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和平乡铁机村三队。
法定代表人:严研,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武区民南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武汉新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60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10元、保全费1450元、执行费269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2年10月25日首次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昌区梅苑小区308栋1单元2层2室房屋,2015年10月23日续查封一年,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武昌区梅苑小区308栋1单元2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市2006016791,建筑面积:79.10平方米)房屋。
二、续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