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424执字第252-1号
申请执行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镇朱家凹村,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24民初字7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侯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某某七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侯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某某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368907.78元(其中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49007元、诉讼费5941元,执行费4541.2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