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424民初369号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达公司),住所地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8月19日生,汉族,长治市城区中港广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东风中路52号(原教育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
项目负责人*经理。
原告智达公司与被告大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智达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达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727.7元,由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申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