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424民初807号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联国
住所地,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符林强
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原康镇人民政府院内南二楼。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