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5民初11216号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张联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长治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化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华聚元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山路70号26幢四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华聚元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 秀 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