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405民初942号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联国职务经理
地址:长治市屯留区上村镇小河北村北。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已经支付欠款提出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4567元,由被告山西华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