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

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申9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建设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西省屯留县上村镇小河北村西北/span> 法定代表人:张联国,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晋04民终6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为:(1)撤销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4民终第66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不承担任何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一审判决是合同纠纷一案,二审变更为医疗损害纠纷一案,二审法院没有任何理由变更案由,且变更后的案由和本案的性质明显不符。(二)本案中合同纠纷是**私刻他单位公章,与对方签订的合同,法院应首先鉴定合同和有关资料真伪性,然后确定证据的效力。对证据没有依法审查便采信被申请人的证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三)判决书中认定的时间材料为假材料,2012年11月20日到2015年3月20日为有效期,计两年零四个月,超出国家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本判决应为无效判决。(四)判决书依据的证据都是假证据,为无效证据,系法官推理得出结论,**是本单位职工证明材料、单位法人委托书、所签合同和对账单等证据来源、签订地址、批准人、承办人无证明材料,都是**一人所为。(五)对假公章不做鉴定,用假材料、假合同来判案有失公平与真实。(六)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根据、收款来源、付款收据、结算手续、送料手续都没有。(七)法院依据假证据从我单位账户中划走月息2%的利息共计近100万元。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答辩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提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理由不能成立,请法院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原二审判决书中将本案案由列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不符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属性,本院依法予以更正。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长治润鼎名府小区项目,**系该项目责人。**以其下属部门基础工程处的名义与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签订商品砼买卖合同,该行为足以使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相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足以使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相信是与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部门发生买卖关系。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原审及再审审查中也认可其将该项目部分工程转包给**的事实,屯留县智达商砼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供货义务,原审判决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再审申请人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