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厦门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闽0583民初825号
原告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福建宏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福建宏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这是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并没有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安市桃源大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福建宏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黄永茂 审 判 员  陈丽清 人民陪审员  洪槟玲
书 记 员  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