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3财保203号
申请人: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528号汇诚▪井源居15号楼104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6966349593。
法定代表人:刘贤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山雨,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179号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483。
法定代表人:黄茂文,执行董事。
申请人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出具《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以560000元为限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6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320元,由福州泰林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成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洪秋丽
书 记 员 蔡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