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民初13890号
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179号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483。
法定代表人:黄茂文,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少兵,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
被告:***,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荣,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碧云,广东法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忠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邮寄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克林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