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5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179号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483。
法定代表人:黄茂文。
原告***与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被告已愿意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原告已经获得社保基金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胡秋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乐培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657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豆仔尾179号205室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1549886483。
法定代表人:黄茂文。
原告***与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以被告已愿意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原告已经获得社保基金赔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厦门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算为5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胡秋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连乐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