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91民初59号
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现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汇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