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鲁0613民初2496号
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磨山镇磨山西村2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祁家屯西街37号。
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85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40.08元(以9850元为基数,暂计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及自2021年6月9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20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据一份,约定:“被告以预支6月份工资的名义向原告借款9850元”。2020年7月21日,原告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9850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9850元,但截至目前,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判如所请。
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850元;
二、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则除应继续履行第一项约定的付款义务之外,还应向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元(包含截至2022年1月30日的借款利息);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元,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