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4民初2048号
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磨山镇磨山西村26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彬,上海瀛泰(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
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