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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南京浩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8602行初821号
原告南京浩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石莹,南京浩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汪大江、程腾飞,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明,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大政,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江宁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仝林鹭,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浩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浩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浩博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洪 彦
审 判 员  程 媛
人民陪审员  许冬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