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86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XX村隆兴屯农民,住该屯。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天一小区乙栋7-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