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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2867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依兰县XX村隆兴屯农民,住该屯。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汉区天一小区乙栋7-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郑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