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13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