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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6133号 原告:***,男,196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毛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