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栖**(大坨村东路南首向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YE90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