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民初1132号之一
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台头镇栖**(大坨村东路南首向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MA3BYE90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
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8元,减半收取计1489元,由山东好盾防水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