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06民初11394号
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号中环商贸城D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仁元、***,系湖北仁伦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三水大道8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才,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姜堰市,系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江夏区江夏大道特1号青龙山林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楼4楼。
负责人:钱卫荣。
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正太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征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