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二村204栋2单元502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12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丰军。第三人:湖北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益民路。法定代表人:丰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丰军以及第三人湖北乔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50.00元,由原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皮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