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昌执字第1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二村204栋2单元502室,现经营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4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塔吊设备租赁费131400元,承担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21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十堰市凯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或者其它应得收入人民币142318.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16日止为6070.6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毕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