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4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5执68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劳人仲调字(2015)第396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伤残补助金等132016.4元,承担执行费18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3897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敖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