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302号
原告窦卫国,湖北含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安居二村204栋2单元502室,实际经营地武汉市武昌区秦园中路福星惠誉B区7栋2单元19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仁元(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窦卫国诉被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窦卫国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窦卫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窦卫国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原告窦卫国自行承担。
审判员黎赪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任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