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西民二初字第125-1号
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被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告武汉苏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广西建工集团建筑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用于担保的牛头牌QTZXXXXD施工升降机一台、牛头牌SCXXX/200施工升降机四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