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恒鑫医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民终43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滘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深圳恒鑫医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远公司)与上诉人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胜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民医院(佛山市顺德**滘医院)(以下***滘医院)、深圳恒鑫医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6民初21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支持星远公司全部一审诉讼请求,驳回鑫胜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胜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未查***公司有严重过错,未查***公司隐瞒转包事实、放任损失扩大、未如约履行合同,未查明“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义务依法依约均不应***公司承担且该责任已在前案分配完毕,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当予以纠正。1.鑫胜公司隐瞒转包事实长达5年,存在严重过错。2.鑫胜公司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存在严重过错。3.鑫胜公司作为专业施工单位,却从未索要相关施工辅助数据施工,存在严重过错。4.委托设计单位设计的义务依法依约不应***公司承担,且该责任已在生效判决中分配完毕。(二)鑫胜公司明知工程将影响昂贵仪器的使用,仍自愿签订合同,其已预见可能存在的高额损失赔偿。生效民事判决已综合评判赔偿金额是否超出合理预见范围、是否公平合理,本案一审却认定赔偿额过高,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法院未查明生效民事判决争议金额大、案情复杂、历经数次司法鉴定与庭审的事实,星远公司为维权聘请律师属于必要合理支出,且双方已约定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公司承担一切损失和连带责任,星远公司请求鑫胜公司承担律师费,有合同与法律依据。(四)鑫胜公司反诉主张的“工程款”为质量保证金,现已查明本案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故星远公司无需支付该款项。 鑫胜公司辩称,1.鑫胜公司不存在过错。案涉CT机房工程的施工图纸、地勘报告、CT机参数等技术数据应***公司提供。星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提供上述技术数据,存在过错。2.鑫胜公司系案涉防护工程、混凝土找平工程的承包方,并非整个CT机安装工程的总承包方。鑫胜公司仅能预见其违反《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合同书》可能造成的损失。3.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律师费系建设分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维权的合理费用,案涉合同亦未约定鑫胜公司需要承担律师费。星远公司主***费,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4.星远公司没有委托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根据CT机的参数和场地情况开展CT机的基础结构计算与设计后出具施工图纸,系案涉CT机房受损的根本原因,与鑫胜公司无关,星远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12500元。 北滘医院述称,1.结合客观事实,本案属***公司与鑫胜公司之间的工程合同纠纷。北滘医院与星远公司约定为“交钥匙工程”,即星远公司需**滘医院整体交付机器及工程直接使用。星远公司与鑫胜公司之间的工程,属于其内部约定。本案不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2.北滘医院并非案涉合同的合同相对方,案涉合***滘医院无关,北滘医院并非本案适格主体。 恒鑫公司未陈述意见。 鑫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2.改判驳回星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星远公司没有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施工图纸,将地面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造成CT机房受损,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首先,CT机房受损的根本原因是星远公司没有委托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出具施工图纸,与鑫胜公司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无关。其次,星远公司***胜公司没有相关资质,仍将工程发包,且不提供相关施工资料,应对机房受损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最后,双方的补充协议亦约定***公司承担提供相关施工图纸的义务。2.CT机房墙体修复天数所对应的经营损失、墙体修复费用及另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不应纳入本案赔偿损失金额范围。 星远公司辩称,(一)星远公司并非业主(建设单位),依法不承担“委托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施工图纸”的义务。鑫胜公司作为一家经营范围包含“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因隐瞒转包事实、放任损失扩大、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造成CT机房受损,鑫胜公司负有严重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1.星远公司不是业主,依法依约不承担聘请设计单位或自行设计的义务,其已充分履行合同义务,无过错。2.鑫胜公司作为经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的专业施工单位,恶意隐瞒资质问题、恶意隐瞒转包事实、放任损失扩大、未如约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过错。(二)星远公司自身并不存在过错,为维护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是行使基本权利的合理合法行为,而生效民事判决已认定鑫胜公司施工的CT机房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后续稳定使用,星远公司在该案中支付的赔偿款及诉讼费,属于因鑫胜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对星远公司造成的损失,鑫胜公司应当全额赔付。(三)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法院*****滘医院损失并综合衡量各方责任比例后作出的认定,该债务属于因鑫胜公司工程质量问题对星远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全部***公司负担。 北滘医院的答辩意见与对星远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恒鑫公司未陈述意见。 星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鑫胜公司向星远公司承担赔偿责任1156171.48元;2.鑫胜公司承担星远公司为维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90000元【含星远公司在(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中支出律师费160000元,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 鑫胜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星远公司***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1996.18元(计算方式:以12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1年8月18日);2.全部诉讼费用(本诉及反诉)***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北滘医院(合同中甲方)与星远公司(合同中乙方)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方负责给甲方供应一台全身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螺旋CT),产地:美国厂家:GEMedicalsystems,LLC,规格型号:DiscoveryCT750HD,合同总价2520万元,该合同总金额是设计、设备制造、包装、运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保修期与各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本合同执行期间合同总金额不变;合同设备保修期为三十六个月,该保修期从设备发货日后第120天或第一次临床使用之日起第30天起算,以较早到期者为准。保质保用期内非因甲方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及安装问题,由厂家负责包修,包换或包退,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直接合理的费用;付款方式:合同签订15个工作日付合同总价30%即756万元,厂家发货后,甲方收到乙方的发运提单5个工作日内付合同总价的50%即1260万元,设备验收合格10个工作日内,收到乙方开具的合同总额发票后,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即504万元;第三方产品清单:1.双筒高压注射器一台;2.诊断工作站两套;3.黑白激光打印机一台,彩打,复印,传真一体机一台;4.三门家用电冰箱一台;5.3T容量移动硬盘三台;6.激光相机一台。 2015年10月23日,北滘医院(协议中甲方)与星远公司(协议中称乙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就原签订的《采购合同》补充如下协议内容:“1.对于原合同中标金额为25200000元,乙方现愿意降为14380000元。……2.鉴于厂家GE目前已不再生产招投标时的型号,现乙方向甲方提供新型号、全新升级配置产品,原合同型号为:DiscoveryCT750HD,现型号修改为DiscoveryCT。现型号为二代升级版。3.原合同保修期为三十六个月,现修改为十二个月。4.原合同第三方产品包括:……。现第三方产品修改为:1.高压注射器套;2.CT机房防护工程。备注:1.高压注射器为进口品牌,双筒,具备加热功能。2.CT机房防护工程含土建,装修,防护,CT机房防护工程为交钥匙工程。” 星远公司为完成CT机房防护工程于2015年10月与鑫胜公司签订一份《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合同书》,约定***公司承包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项目,工程范围和内容: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包括设备费用、其它相关附件、配套设施、包装、税费、运费、安装、调试等全部相关服务,该工程项目为包含土建、装修、防护的交钥匙工程。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材料,包质量,……包工验收,包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包括环评检测、放射防护检测、辐射检测,包质保维护等。工程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工程总造价:25万元。本工程项目整体质保两年。2015年12月8日,星远公司与鑫胜公司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就上述CT机房防护工程项目补充包括如下内容:“在原合同的项目基础上增加项目:地梁混凝土工程;合同总金额由250000**改为309000元,安装时间:2015年11月18日进场施工,乙方务必在2015年12月18日前完成合同约定内的所有工程。此后,鑫胜公司依约完成CT机房防护工程,包括CT机房的地梁混凝土工程。在北滘医院与星远公司履约过程中,星远公司**滘医院出具送货单,载明下列设备(工程)的到货日期分别是:全身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到货日期:2015年11月12日)、CT机房防护工程(到货日期:2015年11月18日)、高压注射器(到货日期:2015年12月14日)。另外GE项目工程师于2015年12月9日出具一份《GEHC设备安装场地状态检查表》,确认场面满足开始安装条件。2016年5月31日,北滘医院在星远公司出具的《验收报告》上签名及**确认设备验收合格。因北滘医院在使用CT机过程发现CT机房地面出现沉降现象,影响CT机的使用,GE售后工程师于2017年1月19日到现场对CT机进行检测。北滘医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星远公司发出《关于为我院CT机房提供整改的函》,要求星远公司对CT机房地面的沉降进行整改。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滘医院发出一份《佛山市顺德**滘医院GEDiscoveryCT场地风险提示备忘录》,内容:“根据GE售后工程师近期现场勘查反馈,贵院安装DiscoveryCT的扫描间地面出现沉降现象。目前机架右侧地面下陷较严重(最大可达2cm),机架右边的水平仪显示机架已偏离水平状态。机架左侧地面下陷较轻微,左侧水平仪仍显示正常。目前的场地现状,已不适合继续使用设备,且如扫描间地面进一步下陷,将导致CT机架与扫描床之间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可能超出设备设计要求,将对设备的安全使用造成影响:螺旋扫描时螺距的实际表现出现问题,进而引起图像伪影;机架与扫描床之间的安全距离无法满足,可能危及病人及设备安全;机架位置发生变化,对病人扫描区域的定位会出现问题;基于场地现状及存在的风险,建议医院立刻暂停使用该设备,并咨询专业结构设计工程师及施工单位,确定可行的场地整改方案或进行设备移机,以避免安全隐患。如有设备方面相关疑问,请咨询GE公司的场地工程师。”北滘医院为此于2017年3月27日向星远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星远公司对CT机房防护工程进行保修、整改并协商有关违约赔偿事宜。 因星远公司拒绝协商,北滘医院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诉讼中,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顺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对如下事项进行鉴定:1.CT机房室内墙体与地面之间是否存在裂缝及出现裂缝的成因。2.CT机房工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该工程的设计、施工是否符合住建部、卫生部等规定的标准。该司对上述鉴定事项出具《鉴定报告》,有如下检(测)查结果分析和鉴定结论:1.CT机房地面与墙体交接处出现分离裂缝、室内地面出现不均沉降变形并伴有空鼓现象,CT机因此出现不适用情况;星远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公司,现时资料中未见提供CT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专项正规设计图纸,基于两方面情况,其产生的原因是:星远公司所委托施工的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未遵守建筑程序:先由设计资质单位根据CT机的参数和场地情况开展CT机的基础结构计算与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后由施工资质单位按图纸和施工规范严格施工和验收所导致。2.CT机房室内四周墙面层出现无规律性开裂现象,此面层是在原房屋隔墙面上所采取的射线防护施工层,保顺公司进场鉴定之日CT机还在使用、墙体面层所进行的射线防护施工的形式与材料类别不明(未见有相关施工图和材料资料)、且此类墙面射线防护施工已超出建筑行业范围,基于三方原因,故仅建议聘请专业资质公司对此(还应包括CT机房的门、窗、天花部分)开展专业射线防护施工检测与测试。3.CT机房外墙面出现开裂现象,外围墙体应砌筑在房屋基础中的地梁之上,与室内地面无结构性联系,其出现开裂现象与本次为安置CT机设备而在室内进行地面开挖、放置钢筋、浇筑混凝土施工无相关性。广东南粤珑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结合保顺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出具了《顺德**滘医院CT机房修复方案》。佛山市粤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辉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托,根据《鉴定报告》中鉴定结论第1项内容及《顺德**滘医院CT机房修复方案》评估修复价格,结论为修复工程造价金额为30705.54元。另外,粤辉公司出具一份《佛山市顺德**滘医院CT机房修复时间参考表》,提供参考修复天数为61天。广东贵源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源公司)受一审法院委***滘医院在修复期间的经营损失进行评估,出具的《报告书》评估结论为1065900元(61天)。北滘医院对《报告书》提出质证意见,贵源公司对此回复如下:“1.评估报告书所列示的评估结果为61**复期的经营损失,评估价值=平均每天产生的经营损失×61**复期。本次评估经测算,平均每天产生的经营损失为17473.29元,评估时61**复期产生的经营损失取整至佰位为本次评估报告书所列的评估价值1065900元。2.本次评估,依据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供给我司的《询问笔录》,修复期采纳由粤辉公司出具的《佛山市顺德**滘医院CT机房修复时间参考表》修复天数合共为61天,如说明人对修复期有异议,可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委托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修复期进行鉴定,是否增加移机时间,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核定。”星远公司对《报告书》提出异议,贵源公司对此回复如下:“1.根据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9年12月6日),***公司提供的2016年12月GECT数据并得到鑫胜公司及第三人同意采集该数据,经法院确认。同时,由顺德区人民法院转交的***公司出具的《关于未能提供发票资料的情况说明》获悉,星远公司目前使用的收费票据并无单独的CT诊疗收费项目,我们对由法院转交***公司提供的检查汇总表及螺旋CT检查申请单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为检查单项目能与检查汇总表项目及病患名字相对应,综上,本次评估,我们履行了评估的必要程序,我们对《检查汇总表》数据予以采用;2.代理人举例的检查汇总表一个“平扫”项目检查金额为625元,北滘医院给出的“平扫”价格标准是315元,据此推断收入的不合理。我们在报告测算过程中已关注到这情况,北滘医院给出的收费标准计价单位为每个部位或每半小时,代理人以偏概全的推断并不合理;3.评估报告分为结果报告和技术说明,具体的测算过程在技术说明中体现,技术说明为我司档案留存及上级主管部门检查资料。我司作为专业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过程严格按照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要求,不存在代理人所说评估结果不具有说服力的情况。”鑫胜公司对《报告书》提出异议,贵源公司对此回复如下:“1.根据顺德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19年12月6日),***公司提供的2016年12月GECT数据并得到鑫胜公司及第三人同意采集该数据。经法院确认。同时,由顺德区人民法院转交的***公司出具的《关于未能提供发票资料的情况说明》获悉,星远公司目前使用的收费票据并无单独的CT诊疗收费项目,我们对由法院转交***公司提供的检查汇总表及螺旋CT检查申请单进行了抽查,抽查结果为检查单项目能与检查汇总表项目及病患名字相对应,综上,本次评估,我们履行了评估的必要程序,我们对《检查汇总表》数据予以采用;2.本次评估项目正式开展前,我们已发沟通函给顺德区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提供申请人所述的涉案CT及维护费、CT机运转电费等日常运营成本支出数据资料,同时亦请求法院协助提供申请人所述的放射科人员工资等事项。经顺德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后提供的询问笔录(询问时间2020年4月16日)获悉,星远公司提供了《政府采购合同》、2016年12月放射科人员工资、2016年度放射科出库明细表等,当事鑫胜公司认可星远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顺德区法院据此直接提交给鉴定机构,综上,本次评估,我们对申请人问询的上述事项采用当事星远公司提供的相关数据,是符合评估规范的。本次对涉案佛山市顺德**滘医院CT机房修复期间的经营损失评估,是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目的,遵照资产评估的相关准则和技术规范,遵循客观、独立、**、科学的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结合对评估对象现场勘察状况,经过全面细致的测算,并结合评估经验和对影响市场价格因素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得出的。” 在(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案件庭审中,北滘医院提供由国药(广州)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出具的《CTHD750移机方案报价》,该方案为:场地检测(1天)、设备拆机(3天)、设备运输(1天)、设备装机(5天),场地检测、设备拆机、运输、设备装机(1次),价格25万元;整个移出工程需时约10天,地面巩固完成后设备移回工程需时间10天,合计20天;二次转移费用共50万元。星远公司提供由广东上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价单》《就移机方案的补充说明》,移机方案为场地检测(1天)、设备拆机(1.5天)、设备运输(0.5天)、设备装机(2天),移机1次是指拆机、搬离(不安装)、搬回、安装,费用10.8万元,移机2次是指有其它机房可以暂时使用该CT的条件下,拆机、搬离至其它机房、安装在其它机房使用该CT、等原机房可继续使用后,拆机、搬回、安装在原机房;费用31万元;上述报价自报价起一个月有效。 一审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民事判决,判决星远公司**滘医院支付修复费用、搬迁费、经营损失合计1788808.54元。星远公司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作出(2020)粤06民终10250号民事判决,认为星远公司应承担修复费用、搬迁费、经营损失1788808.54元的60%责任,遂判决:一、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民事判决;二、星远公司**滘医院支付修复费用、搬迁费、经营损失合计1073285元;三、驳回北滘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244.86元、鉴定费106000元,合共117244.86元,***公司负担70346.92元,北滘医院负担46897.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899.27元,***公司负担12539.56元,北滘医院负担8359.71元。 另查明,星远公司在(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案件中委托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严裕港律师代为诉讼,发生律师费80000元。星远公司在(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件中委托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强律师代为诉讼,发生律师费80000元。星远公司在本案中委托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黎翀律师代为诉讼,发生律师费30000元。 另查,鑫胜公司与恒鑫公司于2015年11月11日签订《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双方约定:***公司***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项目,合同总金额为120000元;防护产品质量及施工安装工艺达到国家防护标准,产品表面光洁、造型美观、推拉灵活、坚固耐用;产品质量负责保修二年(由于人为损坏,换件费用***公司自负),保修期满后,维修费用***公司承担;合同生效五天***公司预付30%即36000元,恒鑫公司下单制作;完工验收后首两周***公司支付合同总价65%即78000元;余款5%即6000元,质保期二年后一次性付清;恒鑫公司设计和安装后没有达到防护标准***公司自费补救,***公司承担一切直接经济损失,违约方至少要支付守约方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 另查,鑫胜公司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一审诉讼中,星远公司与鑫胜公司均确认质保金12500元未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鑫胜公司应否向星远公司赔偿1156171.48元及律师费190000元。一审法院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责任认定的问题,在(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案件及(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件中,鉴定机构认为案涉CT机房地面出现沉降与星远公司对CT机房实施的工程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的原因在于“星远公司所委托施工的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未遵守建筑程序:先由设计资质单位根据CT机的参数和场地情况开展CT机的基础结构计算与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后由施工资质单位按图纸和施工规范严格施工和验收”。上述原因指向的是施工设计及施工资质问题。案涉CT机属于精密仪器设备,星远公司作为CT机的销售方,对安装使用案涉CT机所需的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的特殊要求应更为清楚,星远公司在未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根据CT机的参数和场地情况开展CT机的基础机构计算与设计后出具施工图纸,就将案涉CT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发包给没有基础及地面工程资质的鑫胜公司施工,这是造成CT机房受损的重要因素。鑫胜公司在明知自身没有基础及地面工程资质,且未要求星远公司提供设计图纸进行施工,鑫胜公司亦存在相应过错。 其次,关于本案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认定问题。根据(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件的判决结果,星远公司需承担北滘医院的损失1073285元,并负担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用82886.48元(70346.92元+12539.56元),对上述损失费用一审法院予以确认。至***公司在(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案件、(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件及本案中委托律师代为参与诉讼共发生律师费190000元。因诉讼中聘请律师代理案件,非法律规定,也非诉讼所必需,星远公司可自行参加诉讼,亦可选择聘请律师代为诉讼,星远公司选择聘请律师而支出的费用,是其自由选择的结果。虽然鑫胜公司对本案损失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星远公司所增加的非必要性支出亦不应***公司承担。另外,双方签订的《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合同书》中亦未对律师费等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星远公司要求鑫胜公司承担律师费损失,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结合星远公司与鑫胜公司签订《佛山市顺德**滘医院(某医科***滘医院)CT机房防护工程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案涉CT机房的工程部分价值仅309000元,而本案赔偿款高达1156171.48元(1073285元+82886.48元),已经超出鑫胜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合理预期。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超过鑫胜公司签订合同时合理预期的损失部分应不受法律保护。 综合考虑星远公司和鑫胜公司的过错程度,以及本案的赔偿损失金额,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一审法院酌定认定鑫胜公司承担本案赔偿损失金额的25%即289042.87元(1156171.48元×25%),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公司反诉主张的工程款12500元,诉讼中星远公司确认案涉工程的质保金12500元未支付,故星远公司应***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元。至于工程款的利息,因本案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在质量赔偿争议未解决前星远公司有权暂不支付质保金,因此对***公司反诉主张的利息,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鑫胜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星远公司支付赔偿款289042.87元;二、星远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相互抵减后,鑫胜公司向星远公司支付276542.87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驳回星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鑫胜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受理费16913.92元,减半收取计8456.96元,***公司负担5639.14元,***公司负担2817.82元;一审反诉受理费81.2元,***公司负担56.25元,***公司负担24.95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综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星远公司上诉主***公司支付赔偿款1156171.48元及律师费190000元是否应当得到支持;星远公司是否应***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元。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星远公司上诉主张,因鑫胜公司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CT机房受损,星远公司在另案中已**滘医院赔偿经济损失1073285元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用82886.48元合计1156171.48元,鑫胜公司应当全额赔偿。鑫胜公司上诉主张,CT机房受损的根本原因在***公司没有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施工图纸,直接将地面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在(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案件及(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件中,鉴定机构认定,案涉CT机房地面出现沉降的原因在***公司所委托的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未遵守“先由设计资质单位根据CT机的参数和场地情况开展CT机的基础结构计算与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后由施工资质单位按图纸和施工规范严格施工和验收”的建筑程序。一审法院认定星远公司作为CT机的销售方,未委托有设计资质单位根据CT机的参数和场地情况开展CT机的基础机构计算与设计后出具施工图纸,就将案涉CT机房基础和地面工程发包给没有基础及地面工程施工资质的鑫胜公司施工,对CT机房受损负有主要责任,鑫胜公司明知自身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对CT机房受损亦负有一定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案涉CT机房工程价值,根据公平、诚信原则,酌情判令鑫胜公司承担星远公司损失金额的25%即289042.87元,合法、适当,本院予以维持。星远公司上诉主***公司赔偿1156171.48元,鑫胜公司上诉主张无需赔偿,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星远公司上诉主张,鑫胜公司应当赔偿其在(2017)粤0606民初13442号案件、(2020)粤06民终10250号案件及本案中支出的律师费合计19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未对律师费进行约定,且星远公司支出的律师费并非必须产生的支出,星远公司上诉主***公司赔偿律师费,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工程已完工,星远公司在一审中确认尚未支付案涉工程质保金12500元,一审判令星远公司应***公司支付前述款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星远公司上诉主张无须支付前述款项,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星远公司、鑫胜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74.79元(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4426.65元、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5448.14元),由上诉人珠海市星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426.6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鑫胜辐防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4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