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85民初字第1306号
原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陶晓佳,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阿特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任希娇。
原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市阿特机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