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机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唐华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1526民初1412号之二
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高唐县人和街道林寨工业园**段。
法定代表人:冯卫,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文庆,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高唐华通液压机械有限。住所地:山**省高唐县人和工业园业园。
法定代表人:冯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杭州杭机股份有,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号68号。
法定代表人:宋济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德,浙江汉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佳,浙江汉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唐华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被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成立,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鲁1526民初1442号之一民事裁定,驳回被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鲁15民辖终111号民事裁定,准许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杭州杭机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计15400元,由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宋树宝
审判员  初桂平
审判员  张一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