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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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92民初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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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临安经济开发区青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88297566D。
法定代表人:于立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晓佳,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新臣,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
原告浙江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浙江杭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杭机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5.00元,由原告浙江杭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叶胜男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何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