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82民初420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1日生,住所地密山市。
被告:鸡东县明湖供热有限公司。
原告***诉被告鸡东县明湖供热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荆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