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黔0102执2552号
申请人***,男,白族,1982年3月27日生,住贵阳市云岩区金阳新区。
被执行人贵州怡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31号民士花园大厦五层H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州怡美环境艺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支付货款80182元及逾期付款的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018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之标准,从2016年8月16日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804元。负担执行费135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和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102民初5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帆
审判员 曹 锦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